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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

       第三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担保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信用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激活后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对此功能进行关闭。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凭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六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主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关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卡机构可向第三方提供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资料。无论是否批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并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用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约定自扣还款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系统内的个人借记卡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后仍须承担清偿办理销户手续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信用卡业务,应遵守吉林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信用卡的具体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根据领用合约对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或透支转账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标准执行。

信用卡溢缴款转出个人账户交易,不计收利息,手续费标准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发卡机构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密码泄露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接受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的,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申请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其身份、财产和其他有

关信息,根据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二)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并根据领用合约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三)持卡人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领用合约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督促持卡人还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发卡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四)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六)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以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申请人/持卡人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表、信用卡使用说明、安全提示以及本章程、领用合约等内容。

       (二)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并根据领用合约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使用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和其他服务渠道,为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查询、信用卡激活、对账单和账务查询、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咨询和办理、投诉处理等服务。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提供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支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等信息。

       (三)持卡人有权根据领用合约获取对账单,了解信用卡的账务情况,并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异议。

       (四)申请人/持卡人有权对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不合格服务进行投诉。

       (五)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在预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发卡机构发布的各项规则(含上述文件的任何修改),还应遵照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根据领用合约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信用卡。

       (五)持卡人应根据领用合约按时偿还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所有应还款项,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

(六)适用法律规定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银行卡组织和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解释,是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机构修改本章程,经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cccb.cn)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章程。

总行信函投诉地址:长春市经开区虹桥街1号 长春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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