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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19-04-06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的基础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就领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名词定义

       本合约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信用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小额免密免签”指持卡人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第二条  申  领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保留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申请资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主卡持卡人可以代替附属卡申领人在申请书上签名,保证附属卡申领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并同意章程及本合约。

       乙方授权甲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为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息。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如乙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乙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乙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3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乙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甲方承诺对超出上述授权的查询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

       3.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成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主卡持卡人须对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为非法中介,仍将资料交给其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认可并接受本合约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7.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有权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对此功能进行关闭。

第三条  使  用

       1.通常甲方以邮寄方式将卡片寄送至乙方指定地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乙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乙方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持有的信用卡可以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行社开通信用卡业务的网点等渠道使用。乙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

       4.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甲方对通过柜面、自动柜员机等渠道进行信用卡转账和取现设置了金额上限。

       5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遗忘密码,可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中使用信用卡,并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信用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乙方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免密免签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6.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业务的机构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因使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7.乙方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乙方承担:(1)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2)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3)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4)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乙方签名。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8.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乙方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甲方认为有洗钱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甲方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减乙方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乙方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甲方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乙方。

       9.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乙方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10.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金融资产。

第四条  对  账

       1.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账单,自索取日起前3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账单手续费每份人民币5元。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是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若乙方定制了余额变动提醒服务,甲方还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乙方账户余额变动情况。乙方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甲方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未能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查核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利息、费用及还款

       1.信用卡激活后,乙方应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暂免除外)。

       2.乙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乙方非现金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为账单日后第25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乙方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最低还款额为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信用卡当期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分期分摊资金的100%+上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其他应付款项的100%。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5.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但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非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否则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利息和手续费。

       7.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上期有欠款时,先还上期,再还本期);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8.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国际组织规定办理。乙方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9.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包含甲方在内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所有行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电子现金业务

       1.甲方发行的带有IC芯片的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是指甲方设置于IC芯片中,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人民币单币种电子账户。

       3.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设置于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小额支付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电子现金账户仅能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

       5.电子现金账户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外,仅支持人民币单币种交易。

       6.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甲方发行具体的不同信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

       7.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且不具备透支、转账和取现功能。乙方使用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视为信用卡消费交易。乙方在销户、销卡和换卡时,若将旧卡交还甲方,可领回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若无法提供旧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能领回。

       8.信用卡所带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甲方有权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进行调整。

       9.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交易密码即可支付。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0.除使用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交易外,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均不列入对账单,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服务。

       11.关于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章节约定,本章节未予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合约其他约定。

第七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信用卡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信用卡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更换新卡;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3.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

       4.乙方所持有信用卡因产品已停止发行,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损毁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5.对于乙方在与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以及发生其他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持卡人资格、信用状况情形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所申领的信用卡采取降低其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停止用卡、收回卡片、宣布透支款项提前到期、实现担保权利(如有)等相关措施,并行使对全部债务的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

第八条  重要安全事项

       1.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信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乙方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乙方遗忘查询密码或者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4.乙方应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乙方必须对其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时由于非甲方原因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客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九条  本合约效力与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的次日终止。

       2.本合约与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由甲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约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甲方将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通过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布,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合约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公告与乙方签署的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以公告为准。

       3.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甲方业务规定、用卡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认同)信用卡或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分期付款等业务时,还须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4.有关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其  他

       1.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事项及用途包括:(1)审核信用卡申请;(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3)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4)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的;(5)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自本业务申请之日起至本业务结清之日整个管理过程中授权甲方基于上述业务办理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人行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其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

       3.乙方提供的个人资信资料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甲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同意将甲方与乙方的通话(通过甲方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并且乙方同意将上述电话录音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5.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6.信用卡积分仅限主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不得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积分、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乙方违反上述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7.因供电、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无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甲方对此负任何责任。

       9.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9596888。公告方式为甲方网站、营业网点等。

       10.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紧急联系人、亲属联系人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11.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进行资金抵销),甲方在扣划前无须另行通知乙方。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通过人民币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

       12.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乙方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

总行信函投诉地址:长春市经开区虹桥街1号 长春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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