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金融服务> 公司业务> 结算业务

支票

发布时间:2014-12-22

        一、功能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产品简介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4.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申办条件

        1. 客户在我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预留印鉴。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四、业务特点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通过支票付款人可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总行信函投诉地址:长春市经开区虹桥街1号 长春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
1994-2021©长春农商银行 吉ICP备09010598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602000300号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