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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发布时间:2014-12-22

        一、业务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单位、个人汇拨各种款项的结算。

        二、业务简介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
  
        2.银行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现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除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应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条件

        客户到网点填写业务委托书,由银行签发汇票。适用异地或同城结算。
 
        四、业务特点


        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使用广泛。

        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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