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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发布时间:2014-12-22

   一、业务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业务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三、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我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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