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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16-06-06

产品名称:平安盈无忧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15年

交费期: 保险期限10年,可选择3年交、5年交

                保险期限15年,可选择5年交

保费规则:按份销售,每份保费1000元,最低投保10份

险种组合规则: 主险盈无忧与附加险盈无忧万能组合投保,不支持其它组合方式

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盈无忧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以下摘自保险条款:

生存保险金:自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保险期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

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3年交

9%

5年交

15%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附加盈无忧万能的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下摘自保险条款:

生存保险金:自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主险合同已选择减额交清,则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减额交清现金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或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减额交清现金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8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主险合同已选择减额交清,则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减额交清现金价值的8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如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8倍或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减额交清现金价值的8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产品名称:平安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趸交、10年交:0-60岁    20年交:0-50岁

保险期间:保终身

保额限制: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且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累计最高投保基本保额限制:

 0-40周岁:100万  

 41-50周岁:60万

 51-60周岁:30万

附加险规则:可以附加附加险

风险保额:需计重疾责任保额,重疾责任保额等基本保额的0.5倍。

未成年人累计重疾责任保额限制:不超过50万元。

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1)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产品名称:平安福无忧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年期:0-45周岁:15年;

                  46-55周岁:交至59周岁(含59周岁);

保额限制: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且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养老保险金:60岁开始每年按保额给付,直至终身,保证给付20年;

以下摘自保险条款: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保单周年日)止的20年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在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我们给付1次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此期间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自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在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我们给付1次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上述“养老保险金”在年领方式下每次为1倍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月领方式下每次为9%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60岁前身故为Max(所交保费,现金价值)。

以下摘自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0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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