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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发布时间:2014-12-22

1、定义: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

2、产品介绍:
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
借款人条件:

(一)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在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事业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外地注册企业在本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具有有权机关发放的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承建项目许可证;
(四)开发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并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五)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已开始预售的,还应取得《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
(六)企业工程项目预算、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能够保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投资的需要;
(七)项目用途必须与规划相符,配套设施到位,符合市场需求趋势,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
(八)项目自有资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于贷款发放前已全部投入该项目;
(九)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贷款人的有关规定;
(十)在贷款人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十一)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十二)涉及拆迁的,应具有拆迁许可证;
(十三)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贷款期限: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应根据生产建设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
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照《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按季(月)结息。
贷款方式:
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接受抵押(低风险保证方式除外)担保方式。

3.贷款发放流程:
客户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上报审批——签订合同——抵、质押登记——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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