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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发布时间:2020-12-08

       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前向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申请将其信用卡当期已出账单的一定消费交易金额分期偿还,经长春农商银行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若持卡人申请长春农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约定条款:

第一条 分期申请

(一)账单分期申请须在本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申请。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不可申请本期账单分期。

(二)账单分期仅限卡片状态为正常状态的长春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三)溢缴款对应的消费和临时额度对应的消费不能办理账单分期。在持卡人信用额度范围内,每次申请的账单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最高不超过最近一期账单人民币消费总金额的100%。

(四)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起列入账单。每期手续费与每期分摊金额同时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中。

(五)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则本期账单只需偿还已办理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果账单分期当期的申请金额与其他渠道的还款金额相加不足以抵扣最低还款额,则视为逾期;超过最低还款额但不足全额,则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六)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

(1)取现、转账、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信用卡费用(如利息、违约金等);

(2)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

(3)其他长春农商银行规定的内容。

(七)持卡人对申请成功的账单分期不能撤销以及更改期数和金额,同时不能对已分期的账单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再次申请分期。

(八)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长春农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长春农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以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第二条 分期收费及还款

(一)账单分期的可选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

(二)每期应还本金=申请分期本金总额÷申请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如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

(三)分期手续费=申请金额×申请期数对应的手续费率,账单分期手续费采用分期收取的方式,在申请成功后的每个账单日分期收取。

(四)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每期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率

折算年化利率

3

0.6%/

1.80%(0.6%/期*3)

10.80%

6

0.6%/

3.60%(0.6%/期*6)

12.34%

9

0.6%/

5.40%(0.6%/期*9)

12.96%

12

0.6%/

7.20%(0.6%/期*12)

13.29%

18

0.6%/

10.80%(0.6%/期*18)

13.64%

24

0.6%/

14.40%(0.6%/期*24)

13.82%

注:折算年化利率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

(五)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授信额度内冻结其分期本金总额及总手续费,从而减少相应的可使用信用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六)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应还的本金和手续费。

(七)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清偿信用卡分期的,可通过信用卡客服热线400-9596888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提前还款业务。已办理的账单分期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当期的分期手续费须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全部清偿。持卡人无须缴纳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八)持卡人对已做分期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账单分期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九)账单分期不因持卡人信用卡挂失、损坏或过期而终止,将正常按期分摊,持卡人可通过补换后的新卡、续卡或原有卡片进行还款。

(十)持卡人在账单分期还款期内如需注销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须对账户下账单分期金额提前还款并清偿所有欠款。

(十一)持卡人须根据账单金额和还款时间按时足额还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显示全额还款的,将依照《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

(十二)持卡人的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无论是否续卡,尚未履行完毕的账单分期仍需继续履行。

(十三)账单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

第三条 分期终止

       如长春农商银行出于风险考虑,认为持卡人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长春农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对其账户下已申请账单分期的所有欠款一次性清偿,包括未偿还分期余额和未偿还分期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3)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其他未结欠款;

(4)持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拒绝为持卡人履行长春农商银行领用合约及本协议条款义务的;

(5)持卡人违反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长春农商银行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长春农商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长春农商银行网站发布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长春农商银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长春农商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手续费、违约金等。

(二)持卡人确认已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信用卡客服热线400-9596888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持卡人应确保对本约定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并确认长春农商银行已应持卡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三)本约定条款未尽事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或还款期间,如有疑问,可致电信用卡客服热线400-9596888进行咨询与反馈。

(五)本约定条款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总行信函投诉地址:长春市经开区虹桥街1号 长春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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